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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不中止民事执行的危害

2020年09月16日15:4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州律师:

    1、损害了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为了赶时间而不得不减少工作环节变价处理债务人财产,或简单作价直接抵债,大大降低了财产本身的价值,使执行申请人不仅得到了财产,而且在价格上占了大便宜,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至于应,中止执行而不中止给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更是不言而喻。

    2、损害了人民法院依法执法的形象。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应当中止执行的理由出现时,不中止执行就不再是依法执行的行为了,这种继续执行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再是合法权益。虽然各个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忠实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但应当中止而不中止,或故意规避中止,结果导致各个法院为各自的执行申请人争抢财产,造成同一财产,多个法院执行的混乱局面,搞得产权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3、损害了与债务人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来法律规定执行债务人在其他单位的债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这种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是不能执行的;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该债权有异议也不能执行。这两个条件主要是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着想的,如果不顾这些条件而乱执行,必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在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情况下,该债权就可以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追讨,追回的债权归入破产财产。执行法院不顾被执行人的异议,甚至故意不接受异议而固执地执行,如果该债权成立,受损害的是破产企业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不成立,受损害的是被执行人。

    4、严重妨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并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一些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等,而又不解除查封、扣押,致使清算组无法接管。为避免破产财产流失,破产法院又不得不在其他法院已查封、扣押的基础上再次查封。可是按照法律规定,已被查封的财产,其他任何法院不得再查封,这又使破产法院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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