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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允许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建设部和商务部决定。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拟设立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具体审批流程: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首先,申请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之后,申请者向上海市外资委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
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
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对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上海市外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建设部征求意见,建设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商务部在收到建设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具有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上海市外资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将申请材料送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上海市外资委在收到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申请者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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