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2020年09月16日17:1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北京律师答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

第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都为股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这些股票都实现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要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这些股权出质的,质权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

第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rjqmf

  相关阅读: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何时设立? 北京 律师答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汇票、……[更多]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些?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些? 北京 律师答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权法知识排行榜
物权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