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质权人是否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020年09月16日17:3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质权人是否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北京律师答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该项义务的承担,一是因为质物虽依动产质权合同移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仍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是对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的侵害;二是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毁损、灭失,不仅侵害出质人的利益,同时影响了自己的权益。

所谓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及诚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具备的知识来保管质物。例如,对于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防虫蛀、防灰尘等,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窃、防碎裂等。如果达不到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的,就不是妥善保管。

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jqmf

  相关阅读:

  质权人是否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质权人是否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北京 律师答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即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根据上述规定,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无……[更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有什么特别规定?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有什么特别规定? 北京 律师答 载明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届至时,原则上必须兑现或者提货,以免除第三债务人的……[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权法知识排行榜
物权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