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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投行中介本色,加强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储备,牵手PE发行私募债
私募发行对券商的征信评估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私募债的推出也为主攻中小企业融资的证券公司提供了又一片广阔的业务领域。券商要在充分积累项目资源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发行主体的资质与融资需求,这样才能从中择优挑选私募债融资主体。在实践中,私募发行的中小企业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企业风险高、融资成本高,而且在市场很难找到债券购买者。针对这一问题,券商可以发挥中介本色,利用PE投资者的高风险偏好,由中小企业向PE投资者发行非标准化的债券,具体债券条款由PE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自己设定,例如中小企业可以向PE投资者发行具有转股条款的债券。
二、构建私募债产品的有限流通机制,提高产品的市场流动性
私募债融资工具的弊端之一是产品流动性有所降低,影响金融产品的市场深度。因此,券商需要构建非公开定向工具有限流通的机制,平衡定向工具投资人保护要求与市场参与者对流动性的需要。比如,可以通过设定限售期限制交易流通时间、界定“合格投资者”限制交易流通受让人等措施,合理界定非公开定向工具的固有属性。又如,可以通过明确非公开定向工具的豁免转售条件,适度拓展了其流通性。最后,中国私募债的发行也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引入合格机构投资人制度,扩大定向产品交易流通范围,明确豁免转售条件,适度提高定向产品的流动性。
三、充分利用私募债的产品创新空间,以专业定制方式控制私募发行风险
一方面,券商可根据私募债发行人情况“量身定做”债券,真正实现债券产品个性化创设,对推进债券品种多样化有直接促进作用。只要《定向发行协议》签署双方依据市场规则自主自愿,就可在债券融资工具的广义范畴内对利率、期限、再融资、回购等条款进行灵活而个性化的设计。另一方面,券商可在私募债产品结构中嵌入担保机制、认股权等措施实现信用增进,同时通过引入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定向发行,可有效实现中小企业与直接融资市场的对接。另外,债股联合类工具、结构化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均可先由定向发行方式渐进推动,既可将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引起市场波动,也便于投资者对各类产品灵活配置,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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