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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有待改善

2020年09月16日17:5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陕西律师:

    (一)提高立法层次,做到有法可依

    当前我国劳动立法中有关涉外劳动合同的规定,仅存在于《外国人就业规定》与《台港澳居民就业规定》中,而该两项规定均为部门规章,且主要是办理就业许可证方面的程序规定,对司法审判的援用性意义较弱。随着进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外国人越来越多,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将呈上升趋势,这类争议的处理急需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有明确依据。一方面可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人才的引进和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形象。

    (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尊重意思自治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立法中,应注重区别于一般劳动法的严格保护与限制措施,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避免过于刚性的规定,允许并鼓励劳动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外籍劳动者在中国就业的程序问题,可以继续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对未办理就业证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上加以规定;对外籍劳动者应适用的劳动基准法范围进一步明确,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以体现劳动保护的刚性原则;对劳动基准范围外的其他劳动条件,只要不违反我国公序良俗原则、不破坏劳动力市场,即应对双方之间的约定予以尊重和维护。

    (三)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司法与行政部门的衔接

    根据现有规定,在外国人办理就业证过程中需要得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的审批,因而外国人在我国就业涉及到多部门管理,一旦发生纠纷,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程序都应予以理清才能确定责任。因此,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而言,如果涉及到外国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在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前,往往需要掌握之前的行政审批环节。故而,建立起司法与行政部门之间畅通的衔接平台,更有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

    涉外劳动合同中工作日、节煅日、加班待遇

    工作日即指合同规定就业人员每天白天提供服务和劳动的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通常规定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公休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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