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为传“香火”将儿子过继给大哥
2001年,因陈某辉的哥哥已经55岁仍未婚并无子嗣,经商议,陈某辉和刘某珍两人决定将儿子小志(时年23岁,已工作)过继给哥哥传宗接代,但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及2016年6月,陈某辉及刘某珍先后逝世,两人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此后,小志及小俊开始为争夺父母留下的财产闹得不可开交。小俊认为,小志已经过继给大伯,而且已经跟大伯一起生活了10多年,已经不属于这个家庭,因此没有遗产继承权。而对此,小志则认为,自己也是父母的亲生儿子,理应享有继承权。
为此,小志和小俊两人多次协商无效,最终对簿公堂。小志的继承权问题,有人认为,小志不再享有继承权,因其与过继父亲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沿袭“香火”只是一种封建礼俗,小志与过继父亲不存在抚养关系,他与亲生父母间应该互有权利义务。
未形成抚养关系,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对此,有多年从业经验的邓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从本案案情来看,小志符合本条的规定,因此与过继父亲已形成了收养关系。但法律又有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那么,根据两条法律,小志与过继父亲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邓律师认为,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但一般认为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被抚养人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第二,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三,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
而本案中,小志“过继”时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此时,小志已具备独立能力,而在小志成年前都是受到亲生父母的抚养。因此,这种“过继”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收养,而是封建性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所以小志与过继的父亲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志理应享有亲生父亲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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