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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由什么机构负责办理?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09月17日11:5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动产登记,由什么机构负责办理?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非常分散。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资源浪费等弊端,不利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为此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然而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物权法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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