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对于登记机构职责的问题只是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相关阅读:
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拒向律师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服务”,违法!
北京腾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马志良 13520535227 13911855527 要获取更多资讯或者咨询专业律师,欢迎访问腾凯所网站 www.tengkailvs.com和大律师网 www.dalvsh.com 获取您所需要的法律服务。 法院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判决确认: 不动……[更多]
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探
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探 一、不动产概念的界定 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在整个物权法乃至民法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正是通过把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才构建起物权法和民法典的理论大厦.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历史也源远流长,一直可以上溯到罗马法时代. 罗马法的动产……[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