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自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了不动产登记薄时,始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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