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何时发生效力?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里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发生,因此物权法需要加以规定。
在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通过订立转让协议等方式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相关阅读: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北京 律师答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更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 北京 律师答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自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了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