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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

2020年09月17日13:4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作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哪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比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有着更强的公示力,也就无需再通过不动产登记来达到生效的法律效果。第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的情况。该款所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不属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况,因此也就无需进行登记来享有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该款只是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需要依法登记生效。

在实践中,为了加强对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的和有效利用,有关管理部门在进行对国有自然资源的资产性登记。一些法律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草原法规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但这种资产性登记,与物权法规定的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不同,它只是管理部门为“摸清家底”而从事的一种管理行为,并不产生物权法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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