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禁止登记机关从事哪些行为?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想着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通过设立评估、年检等诸多名目,收取高额费用。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更加完善。因此,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在明确列举“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两项反应较多的问题的同时,又规定了一项兜底内容,即“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改头换面,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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