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但没有登记,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为了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当事人之间一般都会签订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但合同生效并不代表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登记是与物权变动联系在一起,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和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的合同权利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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