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
新消法释惑
释惑一:“7日内无理由退货”不仅限于“网购”
修改后的消保法增加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当然,该条款同时也列举了一些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媒体和公众更多地把对这条规定的注意力集中到“网购”上,其实,这一条还针对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或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只限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等,这个“等”是指远程购物。因为消费者在远程购物中仅凭视频感觉好,就决定购买,等商品到手后,手感、质感完全不一样,甚至大小也不一样,容易后悔,因此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释惑二:退货“无理由但有条件”
针对舆论中出现的“无条件退货”表述,正确表述应该是“无理由退货”,因为该条款中其实有一个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由于消费者的过失导致商品价值贬损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应当保存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完好无损。比如买鞋,穿过了、有磨损了就不能退货。但商品拿到手以后,要确认里边东西到底怎样、质量如何,必须拆了才知道。因此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释惑三:“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有质量问题商品退货
通常讲的无理由退货规定是修改后的消保法第25条,但大家往往忽略了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规定的第24条,即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相关约定退货,包括更换和修理。第25条规定的退货指在远程购物时,不满意就可以退货,不一定非要有质量问题。
释惑四:远程交易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担责
根据修改后的消保法,消费者想退货,要么是后悔了,要么是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无论哪种退货,如果找不到卖家,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保障。
对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释惑五:“知假买假”仍属禁区
消法实施20年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 “知假买假”。有人认为“知假买假”存在道德问题,明知是假货还特意购买,意在以此牟利,不应受法律保护。然而1993年颁布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知假买假”往往被认为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从而不受消法保护。
有关专家指出,“知假买假”的合法化,牵扯到包括生产厂家在内的多方利益,短时间内难以成型,然而新消法中对于“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虽不算“生活消费需要”,但依然受新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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