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依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还需要登记?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的物权,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一般为交付,不动产一般为登记。通过此方法物权变动可以被人们从外部察知,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物权的变动还可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或者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直接发生效力,而不必遵循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可能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尤其是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变动时更甚。
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法明确,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的物权,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举例说明,甲乙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在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尚未去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乙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但未及时办理登记。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转卖于丁,丁信赖的是登记簿上甲为所有权人的登记记录,事后与甲也办理了转移登记。那么乙对丙的处分行为能否发生物权效力而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呢?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尽管乙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也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但未经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丙只能要求乙负担违约责任要求返还价款等,房屋的所有权由丁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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