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制度的是行政诉讼法。随着社会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关系也随之增多,实施近19年的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不相适应的地方,凸显该法没有设置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缺陷,不利于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高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不分繁简程度单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现实状况,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救济不够迅速及时。据此,在对《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某类案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以便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由此可见,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十分必要。
一、增设诉讼简易程序的理由及事例
上述在提及《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设置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必要性时,已对修改增设简易程序的理由作了综述,在此不再赘述。关于修改增设简易程序的事例提出以下几点:
1、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10月1日施行,此后陆续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各类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如《治安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都有行政执法简易程序的相应规定。
2、从这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条文中,一般对行政处罚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甚至规定执法人员可以一人作出处罚决定。
3、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的行政执法简易程序作出处理,相对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如不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对其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车辆停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又如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对其以违反《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扰乱机关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作出罚款15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法院对于这类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相应规定的诉讼简易程序作为审判依据的情况下,只能单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形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反映出行政效率与司法效率的不协调。
4、就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而言,行政主体适用行政简易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一般占受案数的1/3左右。对这部分案件,如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简易程序可适用,将会有效节省司法资源,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增设诉讼简易程序具体条款的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设置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既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设置保持一致,也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简易程序相适应,体现了行政效率与诉讼效率相统一。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设置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条款,笔者作如下建议:
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设置诉讼简易程序是相对于诉讼普通程序而言,应将两个诉讼程序分设两个独立的章节。诉讼简易程序应明确适用于审理属于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编订具体的法律条款。
2.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案件类型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设置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将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诉讼案件,一律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范围编订具体的法律条款。
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活动、审理期限等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设置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应将法官一人独任审判;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天内审结等内容编订具体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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