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国有财产的行为都有哪些具体形式,物权法针对侵害国有财产的行为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往往是国有资产,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有必要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这里的“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不仅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国有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国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而且包括国家依法投入到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还有,国家的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和其他国有资金也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这里的“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者部分职工的行为。如,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以单位发奖金、单位发节日慰问费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拔付、流转的决定,擅自将经手的有关国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如有的政府部门将其经手的,应当向农村集体支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及时支付或者留下挪作他用。“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如采取爆破的方式毁坏国有铁路,影响国家正常交通运输的行为。
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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