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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由谁来行使所有权?

2020年09月17日15:0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由谁来行使所有权?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根据我国广大农村集体所有权基本形式,规定相应的主体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该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财产,一般由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则由村民委员会来行使村集体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指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开放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来行使。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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