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吗?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依法选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自己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利委托给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还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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