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应当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行提供便利?
北京律师答
我国物权法第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挠,而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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