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施工时应对相邻不动产承担什么义务?
北京律师答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具有所有人或者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是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挖地基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动摇之危险,致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
第二,在与相邻不动产的疆界线附近处埋设水管时,要预防土沙崩溃、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
第三,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范围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时,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一方进行工程建设时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注意义务作了规定,即:“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相关阅读:
不动产权利人建造、修缮建筑物能否临时使用相邻的土地?
不动产权利人建造、修缮建筑物能否临时使用相邻的土地? 北京 律师答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更多]
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应当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行提供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应当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行提供便利? 北京 律师答 我国物权法第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