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利用自然资源为什么要取得用益物权?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决定了单位、个人利用土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上取得用益物权。
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土性,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用益物权制度也概莫能外。我国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自己不使用土地而交给各类企业等使用,是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经济组织自己不使用土地而交给农户使用,是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因此,用益物权制度,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要远远超过其对于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
物权法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编中设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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