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发包人可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
北京律师答
考虑到实践中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特殊情形,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承包地的调整作出了严格限制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关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这一款的规定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而在一般情形下,不应当采取调整承包地的方法,而主要应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第二、三产业等途径,用市场的办法解决。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调整会直接影响农民基本生活的。能否调整,还要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是否同意调整,不同意的,也不能调整。
相关阅读:
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只能起诉承包人
——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挂靠施工人诉请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因无合同关系亦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标签:|施工合同|挂靠施工|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合同相对性 案情简介:1994年,建筑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挂靠工程公司承揽开发公司工程。1998……[更多]
承包人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发包人可否拒绝付款?
承包人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发包人可否拒绝付款? 问 金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大鹏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大鹏公司承建位于北京市某区的办公用房改造工程,承包范国包括土建、装饰、电气和采暖工程,开工日期是 2007 年 6 月 9 日,竣工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