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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的规定

2020年09月17日17:3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州律师: 

    (一)专项债券发行方式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解读:单只专项债券可以是对应单一公益项目,也可以是集合多个公益项目,但是单只专项债券必须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以偿债。

    (二)专项债券期限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解读:短期及长期债券类型均有增加,但是政府融资一般偏向中长期债券,延长还债期限,为避免偿债风险,合理债务分布,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限制。

    (三)偿债主体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白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四)信用评级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信息披露

    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六)技资范围

    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七)债券备案

    地方政府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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