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
现状: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弊端
工伤认定设定为行政处理,造成工伤赔偿救济周期冗长。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权归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处理分为工伤行政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将工伤这一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制度纳入到行政程序中,程序拖沓冗长。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行政相对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只能判决维持或者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在判决撤销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又需要重新进行认定,拉长了问题解决的周期,甚至有可能出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以至于形成循环诉讼的情形。
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工伤认定程序上存在冲突,导致实践中普遍出现一事多次仲裁、多次诉讼,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过高。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实践中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程序往往形成:到仲裁委申请工伤医疗费、赔偿金仲裁——需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需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回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医疗费、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这一程序高成本、低效益,给工伤职工的权利救济增加了负担。
建议:简化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认定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工伤事实的法律确认。因此,现行立法中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必要。应当转变现有的工伤立法理念,把工伤认定还原社会法范畴,明确把工伤纠纷界定为劳动法律关系纠纷。
在立法中把工伤认定权赋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而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而避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出现法院与工伤认定部门程序上的循环和重复现象。在此基础上,简化工伤赔偿程序,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一次性调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职业病或工伤、工伤赔偿数额,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数额确定等程序合并,简化至一个仲裁程序中,从而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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