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离婚了,女子还能否继承前夫遗产?一般人都知道:不能!但是有这样一起特殊的继承确权案,却告诉我们:能!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并作出了判决,判决女子继承前夫遗产。
案情
王某是独生子,2008年与杨某结婚,一年后儿子小王出生。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杨某于2013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小王由其父亲王某抚养,王某父亲的两处房屋归其所有,判决于2013年8月生效。
一个月后,怀抱小王的王某在过马路时,与一辆大车相撞,父子俩当场死亡。王某去世后,因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他的两处房屋被其叔叔老王占了去。作为前侄媳妇的杨某向叔叔讨要房屋未果,遂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前夫遗产。
案件审理中,老王主张王某与小王在交通事故发生中,因小王年幼,生命力较弱,其父亲王某年富力强,应推定小王先死亡,王某后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则杨某无权继承。老王申请对王某、小王的死亡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但目前尚没有鉴定机构可接受这种案件的鉴定委托,案件当事人双方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两人的死亡先后顺序。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王某与小王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无证据证明其死亡先后顺序,应推定为作为父亲的王某先死亡,儿子小王后死亡,王某死亡后,其遗产两处房屋便由其儿子小王继承所有,小王死亡后,其继承的王某的两处房屋便由母亲杨某继承,法院遂判决涉案两处房屋由杨某继承所有。
老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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