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有哪些限制?
北京律师答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还规定了一定的限制。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除外条款指的就是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直接进入流转。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关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才能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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