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有怎样的规定?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这一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不但其取得需要登记,其流转也需要及时变更登记。否则该流转行为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充分保障。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进一步发展完善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其中列举的第五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的规定,应当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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