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什么是地役权?

2020年09月19日13:3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什么是地役权?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了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我国民法通则中仅确认了相邻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地役权这种物权形式。由于具有各自特殊利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因邻地使用而发生的关系,仍然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调整,因此,地役权的设定有其现实意义。

rjqmf

  相关阅读: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北京 律师答 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更多]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是否一并转让? 北京 律师答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权法知识排行榜
物权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