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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继续享

2020年09月19日13:4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甲地和乙地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两地相邻,因地理位置的不同,甲地缺水干涸,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泽而地质肥沃。甲为了给自己的土地浇灌,早在10年前,甲便与乙在乙地上设立20年的取水地役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上挖较宽的河道引水,并每年支付一定的1万的费用。10年后的今天,甲将土地承包给了丙,那么,这时的丙不仅是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享有到乙地取水的地役权人,因此,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仍然可以继续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另一种情况是,负担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上例中,如果供役地权利人乙将自己土地承包给丁,那么,这时的丁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提供给甲取水的供役地人,因此,丁继续要为甲地负担剩余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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