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问
我在某家电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使用还不到1个月,脱水功能就出了问题,使用时声音震耳欲聋,于是找到销售商予以免费修理,销售商却说是人为损坏造成的,不同意免费修理。我认为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可是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因拿不出证据会败诉吗?
北京律师答
过去,消费者维权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举证难”。因为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尤其对家电产品而言,消费者由于不掌握家电相关技术信息,很难证明其是否存在瑕疵,如果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又需较大费用,这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为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部分商品质量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几种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销售商拿证据来证明。如果销售商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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