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向顾客收“开瓶费”的行为合法吗?
问
黄先生请朋友去饭店吃饭,自带了两瓶白酒。结胀时,黄先生看到账单上写着:“开瓶费100元。”服务员告诉黄先生,饭店大堂里的告示清清楚楚地写了“谢绝自带酒水”,如果客人自己带了,就要加收“开瓶费”。请问:饭店向顾客收“开瓶费”的行为合法吗?成都 黄勇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到餐饮行业进行消费时,能否自带酒水,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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