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否仍可依法要求十倍赔偿?

2020年09月19日14:2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知假买假”是否仍可依法要求十倍赔偿?

大伟是一名民间“职业打假人”。2013年5月,大伟在北京某品牌连锁店购得1盒饮料,消费35元。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购买日期已超过保质日期。大伟随后与该店及生产厂商交涉要求赔偿。厂商称,内部记录显示,大伟自2012年开始就一直从事到本公司店铺购买过期食品要求十倍赔偿的经常性打假活动,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定的消费者,其行为属恶意索赔,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委会介入调解。那么,大伟能否要求十倍赔偿呢?

北京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对于一些利用商家、生产者在销售或生产商品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诉讼的职业群体的泛称。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而维权的行为饱受社会争议,在一般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知假买假常常被商家拿来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之一。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并在发布会上明确指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确认其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消费者只是与经营者等相区别的概念,一个公民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区别消费者的条件。知假买假人购买商品只要不是为了销售或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具体到本案,大伟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虽然购买的过期商品并未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其仍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十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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