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一”公告承诺,能否作为商家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
问
2014年11月,林女士在北京某珠宝城一个标有“假一赔一”的柜台前购置了一串蜜蜡念珠,消费1.2万元,商家开具了销售凭证,标注为“天然蜜蜡”,并加盖了甲商贸公司海淀分公司的公章。后林女士找人鉴定,所购念珠为仿琥珀念珠。林女士找到该柜台及所属甲商贸公司,要求退货并进行3倍赔偿。该公司以柜台处明显放置“假一赔一”公告为由,仅同意退货并支付1倍的赔偿金,林女士向调委会求助。那么,林女士能否主张3倍赔偿?
北京律师答
根据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我们以前说的“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了3倍,并将500元设置为最低标准,这就意味着,法律对赔偿金额最低限度做了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单方作出的任何公告、承诺,只要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都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旦证明其存在欺诈的,商家仍应按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3倍赔偿责任。当然,针对生活中常见的“假一赔十”的店堂公告,可以视为商家资源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这种承诺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力,在证明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10倍赔偿。具体到本案,该商贸公司不能以“假一赔一”公告作为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林女士可以要求该商贸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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