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我今年都30多岁了,遭人骗婚,幸好法院及时判决婚姻登记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恢复我的自由之身。”当事人洪某激动地说。“真的太好了,我没有想到法院这么快就判下来了,从时间上看,不影响我另找对象。”当事人江某无不感激地说。
洪某1974年生,江某1981年生,都是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人。2010年年初,他们经人介绍与两名冒名的女子认识,先后到江湾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冒名女子拿到彩礼后借机逃走,无法联系。洪某和江某的亲属分别向婺源县刑事警察大队报案,该大队调查后,证实冒名女子系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假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
洪某和江某认为江湾镇婚姻登记处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理应对申请结婚对象的个人信息调查清楚后,再颁发结婚证,而该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双方资格,草草了事,致使他们被骗婚又无法再婚,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江湾镇婚姻登记处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他们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离婚诉讼,但认为民事诉讼的3个月审限对他们来说是太长了。于是选择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婚姻登记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我的选择是对的。”“我都这么大了,时间拖得越久,我就越难再找对象。”拿到判决书江某和洪某一扫先前遭人骗婚而不能再婚的愁云激动地说。
这两位当事人所称赞的婺源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效率得益于婺源法院开展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2011年4月,上饶市中级人民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院的指示,确定婺源法院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要求,婺源法院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婺源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施细则》。这次婚姻登记案件是婺源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第一案,确切地说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前两案。
根据《婺源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婺源法院认为这两件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相关事宜,打消了当事人对行政案件实行独任审理顾虑,征求了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根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宗旨,结合被告是同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又相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审判员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这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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