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承诺我的,他必须都兑现吗?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就是双方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承诺“假一罚十”,消费者信赖其承诺购买了商品,买卖双方之间就有了这个关于加倍赔偿的协议。事后证明该商品确是假货,经营者就应当依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假一罚十”,而不能主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罚三”。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个规定就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不少经营者不知道这个规定,在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中约定,自己对某些情况下造成的对方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即使当时消费者签字同意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个重要强制性规定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例如,网店的经营者在网页上说明自己对某些商品不承担无理由退货责任,而这些商品又不属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排除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种说明未经消费者通过点击等方式确认,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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