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特殊规定吗?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在法律上首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为两类人: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例如,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除了本条列举的这些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本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列举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本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的确定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作的规定: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仅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列举,相对于侵权责任法,增加了餐馆、机场、港口、影剧院的经营者。需要明确的是,本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并不限于此条款列举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二是保护对象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本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规定为消费者,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人安全保障法律关系由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调整。
三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对于实践中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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