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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怎么进行警示?

2020年09月19日15:3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怎么进行警示?

北京律师答

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警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告知使用者产品有危险,明示产品的缺陷;二是让使用者知道在使用该产品时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以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对此种警示义务,侵权责任法有类似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本条的警示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警示义务有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侧重对经营者售出前的产品警示说明作出规定,本条规定的警示义务则是对产品已经售出并进入流通后发现缺陷产品的警示补救措施作出规定,二者相辅相成,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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