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经营者是否有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义务?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首先,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要是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论该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符合解除合同条件,都可以要求退货。这个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很大。国家“三包”规定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再如《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本条“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规定,等于规定消费者七日内因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的权利,适用于所有情况。
其次,本条规定,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这里的“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也就是根本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商品的质量问题来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商品根本无法具备应用的使用性能,或者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但“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不是判断根本违约的唯一标准,实践中可能有的质量问题严重到无需修理就可以认为是根本违约,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即解除合同。最后,如果商品的质量问题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即“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违约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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