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一旦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他必须怎么办?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在有的情况下,经营者可能因技术水平等原因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提供给消费者后,才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本条规定了此种情况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以防止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者进一步扩大危害。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跟踪服务的义务,要求经营者对投入流通后的商品不能撒手不管,应当跟踪服务,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可能地避免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义务,我国其他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经营者应当首先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主要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等主管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的方式,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的人数以及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尽最大可能让处于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消费者知道危险的存在和预防危险发生的处理方法为原则。如果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记录有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可直接电话告知危险以及预防危险的方法。如果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未保存消费者的联系方式,情况紧急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让可能处于危险的消费者知道危险的存在,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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