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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营者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2020年09月19日15:5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理解经营者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是经营者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对消费者来说是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及其品质的重要依据之一。有的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专门选择其信赖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经营者不标明其名称和标记或者标明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一是可能让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是否是其真正想要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标明虚假的名称和标记,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其想要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是如果商品或者服务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受到损失,无法找到真正的经营者,也无法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因此,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非常重要。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对经营者名称的规范使用作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首先,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我国其他法律对经营者的此种义务也作过类似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其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经济交易中,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成为很多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的重要方式。有的经营者租赁信誉较好的柜台或者场地,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故意不使用自己的名称和标记,甚至直接使用出租者的名称或标记,使消费者误认为出租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影响消费者的正确判断和选择。因此,本条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进行经营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我国一些法规规章对网络交易的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作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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