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营者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规定?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不容任何人包括经营者侵犯。从实践来看,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专门对几类行为作禁止性规定。
一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即经营者不得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损害消费者名誉,诋毁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对于“乡巴佬,你懂不懂?”“买不起就别乱看!”这种侮辱、诽谤消费者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禁止。
二是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有些经营者由于不注意对自己经营的商品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动辄以商品失窃为由,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侵扰,增加了心理负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实施检查或者搜查,只能由被法律赋予这种权力的执法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来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进行。消费者作为公民,其人身权受到我国宪法、法律的保护,任何经营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三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目前,有些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随意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扣留、殴打消费者,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恶劣。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我国宪法、法律的保护,除了有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不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借口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精神损害赔偿;除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外,还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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