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
单纯的索赔,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是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两年。但报案和索赔是没有关系的,报案是义务,索赔是权利,这二者都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互相不影响。报案的规定一般是十天内,但如果没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多支付的调查费用是要从赔付的金额中扣除的。这是报案不及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索赔期限无关。
1、如果投保的是意外保险,那就赔付100%;
2、如果是投保了医疗保险,那就分文不赔;
3、如果投保了其他保险产品,或者全赔、或者退还保费、或者返还现金价值。
所以,要看清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根据保险合同给付的。
首先,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injuryinsurance)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一)意外伤害的含义。
1.伤害。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角、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3.意外伤害的构成,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1)死亡给付;(2)残废给付;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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