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怎么处理?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解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应当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程度,则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须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本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个明确且递进的逻辑关系,即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其承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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