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经营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后是否就可以免责?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本条规定的这些措施,都是经营者为了避免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经营者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能、特点、作用、缺陷的状况、损害发生的概率等情况采取这些具体措施的一项或者多项,以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以达到避免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为目的。至于具体情形下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判断。如果经营者判断失误,采取的措施不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比如,本来应该召回的结果仅作了警示,那么,对于发生的损害,经营者不能以已经采取具体措施为由推卸责任,而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阅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怎么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怎么处理? 北京 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更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人身伤害的,如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人身伤害的,如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北京 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