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有哪些?

2020年09月23日14:1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有哪些?

北京律师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有: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牟利的故意;(2)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3)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打击力度,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并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必须要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犯罪构成上最大的不同。根据司法实践,“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是指:(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至于销售后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由于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使用危险性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爆炸、漏电、燃烧等,会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规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不准出厂。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然生产、销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鉴于化妆品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制定了《化妆品卫生标准》,详细地规定了化妆品的各项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准出厂。当前,消费者因使用了伪劣化妆品导致毁容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严重困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刑法这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

(八)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告是经营者推销产品的重要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业也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广告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很多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广告中夸大产品、服务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些问题不仅妨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利用广告对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夸张、虚伪和不实的宣扬或传播,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九)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的权利”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还有其他一些,如逃避商检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上述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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