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毁坏裁判文书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问
我是天津市人。2013年9月16日,我因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纠纷,带着装有身份证、案件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约谈单等重要法律文书的手提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一家肯德基快餐厅内用餐。在就餐过程中,我的手提袋被盗窃。通过报警调取监控录像,我看到了偷手提袋的人。我在肯德基蹲守几天后,亲自抓住了小偷,但小偷称已将我手提袋里的相关裁判文书销毁。2013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者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我认为,盗窃者将我重要的法律文书销毁,已经涉嫌毁坏文书等犯罪行为。为此,我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希望依法追究盗窃者的刑事责任。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我所述“构成犯罪”的复议理由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让我通过刑事诉讼或其他控告申诉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诉求,据此维持了处罚结果。如今,我该如何维权,追究盗窃者的责任?那些被销毁的法律文书又应该如何补办?
北京律师答
上述案例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并且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具备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本案被害人由于财物管理不当,被小偷钻了空子,致使其装有身份证、案件判决书、法院约谈单等重要法律文书的手提袋丢失,应当说小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盗窃罪是财产型犯罪,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为1000~3000元的,属“数额较大”,可构成盗窃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数额幅度控制在1000~3000元之内。如果被盗财产数额不足1000元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数额标准,是不能判处刑事处罚的。本案中,因被盗财产的价值较小,难以用货币进行估量,尚不具备刑事立案的标准,公安机关未以盗窃罪刑事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小偷将法律文书等物品销毁,是否构成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很显然被毁损的财物价值未能达到该罪的立案标准,对小偷的行为难以刑事立案。公安机关虽未能对小偷刑事立案,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应当说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读者所丢失的身份证、案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约谈单等重要材料,其中,身份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挂失并申请补办;判决书、法院约谈单可联系原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向其说明情况并申请补领。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出门在外,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切莫因自己的一时疏忽给小偷带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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