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哪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律师答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赋予被处罚人进一步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是被处罚人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设立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受行政处罚的一方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另一方面有利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规范行政权的使用。通过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关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听证各方在听证过程中加强沟通,使根据听证作出的处罚决定更有公信力。听证基于其自身的说服力和公正性,还可以促使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缓解社会矛盾。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依法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听证不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才可以要求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举行听证作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制度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包括两种:一是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治安案件,二是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案件。对于这两类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总的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适用听证制度的处罚范围比较小。主要是考虑到,在治安案件中适用听证制度,一要公平与效率兼顾,一般只有在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听证程序;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治安案件的特点是危害到社会秩序,且数量较大,违法事实比较简单,容易查清,对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适当简便的程序及时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对行政拘留处罚实行听证,主要考虑:一是行政拘留适用较普遍,如都举行听证将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在听证期间对需要进行拘留处罚的当事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不利影响。三是为解决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避免对被处罚人错误拘留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作了规定,被处罚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因此,将听证范围加以一定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符合听证范围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经告知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如果符合听证范围,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没有要求听证的,就不进行听证。这里所说的“依法举行听证”,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体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具体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治安处罚建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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