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怎么办?
北京律师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但在实践中,难以避免会发生个别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这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救济手段。我国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同样难以避免会产生个别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罚决定,这些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罚决定会对被处罚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有自身特有的优势,具有及时、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比较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处罚人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记录。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治安管理处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也是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的另一途径。由行政系统外部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治安管理处罚基本相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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